中山大学航空航天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航空航天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防范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广东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规定(修订)》、《中山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实验室”是指学院师生从事教学、科研实验活动且学院具有产权或者使用权的场所。
第三条 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落实实验室安全责任。
第二章 管理体系与职责
第四条 严格执行中山大学建立的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联动的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各司其职,层层落实安全责任。
第五条 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须与学校签订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书;学院分管实验室工作的院领导是本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重要领导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上级部门及学校各项实验室安全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体系;
(二)根据专业、学科特点,组织制定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编制实验室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织织开展学院实验室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三)负责学院实验室安全日常管理、专项检查、隐患排查及整改,全面辨识和管控学院实验室安全风险源和风险点,做好危险物品和危险设备设施的管理,建立学院实验室安全风险源和风险点台帐;
(四)负责提出学院涉及实验室安全风险的建设项目的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并安排专人参与建设项目的过程安全监管;做好学院教学和科研实验项目安全风险及相关防控措施的评估和实验过程的安全监管;
(五)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队伍和技术队伍建设,安排一名专职或兼职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本学院实验室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并有计划组织开展学院人员的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落实学院实验室安全准入培训和考核工作;
(六)负责学院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处置、报告和警示等;负责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学校做好调查处置工作;
(七)组织实施学院实验室人员的劳动保护和职业健康工作。
第六条 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本实验室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须与所在二级单位签订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书。实验室负责人在实验室安全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本实验室承担的任务,组织制订本实验室安全管理细则、实验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
(二)负责签署各类学校及学院下达的安全管理相关文件,包括中山大学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实验室安全责任书、实验室消防安全责任书等,须认真学习文件内容,并严格贯彻落实。负责签署实验室准入许可书。
(三)做好本实验室日常安全管理、安全教育、监督检查、隐患整改和应急演练工作,监督进入本实验室的人员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四)组织做好本实验室危险实验用品和设施设备的采购、储存、使用、登记和实验废物分类收集等的管理工作;
(五)组织做好本实验室危险实验项目、实验室建设与改造项目的安全风险防控、申报和实验过程的安全监管工作;
(六)结合教学、科研实验项目的安全要求,做好本实验室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七)落实实验室工作人员安全准入和特殊岗位持证上岗制度;
(八)负责本实验室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安全事故的处置、报告、警示等,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学校、所在二级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事故调查、处置工作。
(九)负责中山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系统及学院安全工作台账方面的实验室信息更新,做好人员信息、化学品及气瓶信息、实验室分级分类信息管理。
第七条 实验室负责人应指定本实验室一位工作认真负责、熟悉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人员担任实验室安全员。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了解实验室分级分类管理条例,熟悉本实验室仪器设备及应急预案,掌握安全操作规程及实验室危险源情况;
(二)配合实验室负责人开展实验室相关管理工作,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要求,完成实验室安全隐患的整改、安全事故的处置、报告、警示等工作;
(三)巡查本实验室的日常活动,监督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技术规范和实验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制止违规行为;
(四)做好本实验室每日安全检查记录、实验记录和安全事故记录,并归档备查;
(五)做好本实验室的危险物品的管理台帐建设和安全保管;
(六)负责对本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根据实验室和实验危险程度,进行必要的安全风险告知和确认;
(七)做好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发现实验室安全隐患和突发状况,负责及时向实验室负责人、所在二级单位以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报告;
(八)协助完成中山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系统及学院安全工作台账方面的实验室信息更新工作。
第八条 凡进入实验室开展教学科研或其它活动的人员是相关实验活动的安全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接受学校、二级单位和实验室开展的实验室安全准入培训并参加考核,获得《中山大学实验室安全考试合格证》和《实验室准入许可证》;
(二)严格遵守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做好实验活动所涉及安全状况的预研判,严格按照标准操作规程开展实验,并做好相关记录;
(三)对实验室中存在的任何安全隐患以及实验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安全情况及时向实验室负责人和实验室安全员报告;
(四)服从学院安全员、实验室管理人员、安全检查人员的指导和管理。
第九条 学院设立安全工作小组,由学院安全第一责任人、学院分管安全院领导、学院安全员及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学校及学院安全管理工作、实验室分级分类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第十条 落实安全准入制度
(一)所有入学新生及涉及实验室工作的新教职工必须完成学校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及考试。
(二)在实验室内工作和学习的师生员工必须定期参加学校或所在单位组织的实验室安全培训、进行必要的实验室安全风险告知确认,获得实验室负责人签发的《实验室安全准入许可书》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落实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一)实验项目开展前应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1.实验室应对所开展的教学科研实验活动项目涉及的危险类别、危险因素、危险程度、相应实验环境条件要求、实验室和人员资质要求、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等进行评估,落实风险防控和应急预案并提交至学院备案。科研项目的风险评估和风险防控方案应报相应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备案,本科生教学实验项目的风险评估和风险防控方案应报教务部审核备案,研究生教学实验课题的风险评估和风险防控方案应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具体工作流程参照上述职能部门的具体要求执行。
2.对上级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安全审批备案后方可开展的科研项目或教学实验项目,须由学院初审、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按学校规定完成校内审批手续,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后方可开展。
(二)实验室维修工程前应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1.学院开展实验室维修工程,根据《中山大学维修工程立项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向科学研究院或教务部提交立项申请时,应提出实验室所涉及安全风险的防控措施,接受立项论证时的安全风险评估。其中,对于涉及重要安全风险的科研或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由立项论证组织单位联合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共同对安全风险进行评估。
2.对上级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安全审批的实验室维修工程项目,须由学院初审、报项目立项论证单位按学校规定完成校内审批手续,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后方可实施。
3.建设项目验收应同步进行安全验收,验收合格的实验室方可投入使用。
4.实验室因各种原因需要终止运行,学院须进行安全审核,确保其前期实验活动风险无残留,方可重新装修、拆除或改作它用。
第十二条 落实实验室分级分类管理制度
(一)各实验室每年度对本实验室进行风险源辨识及风险评价,判定本实验室类别和风险等级,更新实验室危险源类别及风险级别情况,每年四月底前报送学院审核确认;
(二)及时更新和日常维护本实验室安全管理系统及实验室安全信息牌关于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的信息,并建立本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的工作档案;
(三)各实验室具体分级分类管理要求须按照《中山大学实验室分级分类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严格落实。
第十三条 落实实验室安全日常管理基本要求
(一)建立安全信息公示制度。每个实验室门口均应张贴实验室安全信息门牌;实验室内明显位置明示本实验室的仪器设备使用规定、实验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废物处置流程等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二)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台账:购置、领取、保管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品,应建立相应台账,确保帐物相符;使用射线装置、特种设备等应建立使用台账,确保使用安全;
(三)强化安全警示。实验室应根据危险源的性质采取相应等级的安全防护措施,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并按照不同学科特点,为实验人员配备必需的劳保和防护用品;
(四)严格做好实验室人员出入管理和安保工作。学院必须严格加强实验室出入人员的安全监管,防止实验危险品被盗或人为破坏等意外事故发生;
(五)实验、学习和休息活动场地必须分区。严禁在实验室区域从事与实验室工作无关的活动,与实验室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实验室;
(六)实验过程严禁长时间离岗,如确有需要暂时离岗应做好防护措施。开展具有安全风险的实验,应保证不少于两人在场。开展过夜实验,必须由学院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原则上不允许在夜间无人看管的情况下做过夜实验;
(七)以上条款未涵盖的实验室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按国家有关实验室安全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各实验室须加强各类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仪器设备的运行安全。对超低温、高温、高压、高速等有潜在危险的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法规,严格做到“三落实(落实管理机构、落实责任人员、落实规章制度)、两有证(设备有使用证、作业人员有上岗证)、一检验(对设备依法按期检验)、一预案(制定应急预案并实施演练);严格做好购置、安装、使用、维护、转移和报废等的安全管理。对于自行研制的仪器设备,应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并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五条 各实验室应根据本实验室潜在危险因素配置必要的防护安全设施,如消防器械材、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防护罩、废物处置装置等,安全设施应定期检查、做好更新、维护、维修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确保设施的完好性。
第十六条 消防安保是指实验室火灾防范、安全保卫等管理工作。学院所有实验室均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消防、治安的相关法律或规定。
第四章 教学实验室开放管理
第十七条 师生使用教学实验室的权利与义务。
(一)学院师生使用教学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及场地必须提前提交学院的场地借用/设备协议申请,由场地/设备负责人和学院负责人同意签字盖章后方可使用;
(二)师生进入实验室后要遵守教学实验室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听从实验技术人员管理,配合实验室技术人员最好相关使用登记记录,不准搬弄与本实验无关的仪器设备,使用过程中必须保持室内安静,不得喧哗;
(三)师生使用教学实验室开展的实验所需要的试剂耗材应由课题组自行采购,不应占用实验教学资源,违规操作导致损坏仪器设备的将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四)师生使用教学实验室过程中,不得将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特别是配置给本科教学实验的试剂耗材带出实验室,否则以干扰本科实验教学上报学院,永久取消其使用权利,对情节恶劣的行为将追究其相关责任;
(五)严禁在教学实验室进行危险、未经审批的科研实验操作,违者将追究所引发的一切责任;
(六)学院师生在实验完毕后应将仪器、工具及实验场地等进行清理、复位,所有垃圾自觉带出实验室,并关闭设备、水电、门窗,确保消防安全。
第十八条 教学实验室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教学实验室实验技术人员有义务也有责任协助预约师生完成相关实验内容,并做好场地及仪器使用记录,所承担工作量将带入年度考核;
(二)实验技术人员对于不服从安排和拒不遵守实验室规定的师生有权利终止其实验行为,并可将其逐出实验室,对态度、情节恶劣的可以拒绝其预约申请并上报学院;
(三)预约实验结束时,要检查是否有仪器损坏,做好仪器损坏登记(包括实验过程);
(四)要督促学生保持实验区的整洁,检查确认设备、水电、门窗关闭状态。
第五章 安全事故应急管理
第十九条 学院负责实验室安全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及修订,以及组织各实验室对相应实验室安全突发事故现场处置预案进行编制及修订;并在学校相关部门指导下,积极组织学院各实验室实施应急救援演练,落实学院应急值班制度。
第二十条 各实验室负责根据本实验室可能发生的安全突发事故制订本实验室安全突发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积极组织本实验室人员实施应急救援演练,落实本实验室应急值班制度。
第二十一条 各实验室如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
第二十二条 发现实验室安全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第六章 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应严格执行每日安全巡查制度,定期开展安全自查工作并建立自查工作台帐。
第二十四条 学院实验室安全检查实行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专项检查和综合检查相结合,并对安全检查实行“检查-反馈-整改-复查-销号”的闭环检查工作机制。各实验室应高度重视自查工作和各级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的整改,任何实验室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安全检查或调查。
第二十五条 学院应根据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标准,结合学院学科特点和教学科研具体情况,对实验室开展“全过程、全要素、全覆盖”的定期安全检查,核查安全制度、责任体系、安全教育落实情况和存在的安全隐患,实行问题排查、登记、报告、整改的“闭环管理”。学院每月应组织1次以上的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并按照实验室分级分类管理情况落实全覆盖要求。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负责人及安全员应认真对各类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并填写整改报告及时反馈。不能立整立改的,应制订整改计划报学院及相关职能部门备案,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直至整改完毕。任何实验室和个人不得隐瞒或拖延整改。
第七章 奖惩制度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学院将学校次年初开展的当年度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考核结果纳入教职工的年度综合考核评价。
第二十八条 出现以下情况时,学院视情节严重程度,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查看、开除等处分;如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对导致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安全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违法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不遵守国家、学校相关管理规定者;
(二)未经许可,擅自启用被封实验室者;
(三)不按规定进行项目安全审核备案,或故意隐瞒实验室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者;
(四)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冒险作业者;
(五)由于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管理不到位或不重视等人为原因导致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并因此酿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给国家、学校和个人造成声誉或利益上的重大损失,甚至人员伤亡的;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地方实验室安全相关法规及本管理办法规定,存在实验室安全隐患且多次未按照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或造成实验室安全事件(故)的,将配合学校依照有关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对当事人、所在实验室进行处罚和追责。事故涉及中山大学以外人员或单位的,将配合学校按照国家、广东省及校园属地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